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某某、资某某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4民初45号
原告:阿***,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62栋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志强,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本院于对原告阿***与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沈志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阿***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阿***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判员  马小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