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343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76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34执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格伍切
审判员 吉俄热吉
审判员 胡 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 秋 菊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3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343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76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委托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34执3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格伍切
审判员 吉俄热吉
审判员 胡 川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袁 秋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