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中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阿某某、资某某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4民初1179号
原告:阿***,男,彝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阿依,越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北二巷与新华路北一巷交汇处西北。
法定代表人:谢良中,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8号62栋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1日出生,工程师,住西昌市。
被告:越西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越城镇新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袁凤英,公司经理。
原告阿***与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越西县自来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阿***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兰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阿***负担。
审 判 长  宋 燕
审 判 员  郭仕伟
人民陪审员  郑成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稼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