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中江法执字第4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2014)第56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2014)第56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素辉
审判员杨文太
审判员胥维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