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南方华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1118.32元,执行费6366.77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二局三公司有应收款,本院向中铁二局三公司送达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在中铁二局三公司应收款项的裁定,但该款项暂不具备支付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