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诉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中江民保字第133号
原告:***。
被告: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见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用其所有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在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在10000.00元范围内暂不予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