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0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与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委会立即向中江县恒达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案款200000元,但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宏山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