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211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钇灶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鸿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执行标的为111310元,申请人至今未受偿金额为111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钇灶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钇灶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亦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黄 渝
书记员 覃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