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75号
申请保全人:***,女性,1964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申请保全人:***,女性,1930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
被保全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4579U。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
被保全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73993760R。
法定代表人:陈艳
被执行第三人: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0925XD。
法定代表人:阳珂
申请人陈倩、***、***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949933.31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709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