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莉,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4579U(4-4)。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
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73993760R。
法定代表人:陈艳。
第三人: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龙泉山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5820925XD。
法定代表人:阳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667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5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6672624.82元的应收款项(实际金额以结算为准)。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667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