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代码91510600729834579U。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03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柒拾壹万柒仟贰佰肆拾圆整(小写:717240.00元)及其相应资金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