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03执2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代码91510600729834579U。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62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717240元及其利息,申请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德阳国农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该款项尚在审计结算中,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申请人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查控结果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忠炜
审判员罗虎
审判员黄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