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03民初2395号
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八一村一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7794159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9834579U。
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林,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原告德阳市盛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熊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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