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中军,经理。
***与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0802民初4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价款55.9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路××大厦,查封时间为三年,现暂不宜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其财产状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未全部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能力不足,通过调查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认可其目前的经济状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802执6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祝继军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杨惠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