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恢11号
***、***、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82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下欠装饰装修款及利息、受理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2)川082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