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9901号
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华奥大厦A座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0628XD。
法定代表人:张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凯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幢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陕西梅兰易事特电力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