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粮站路11号1幢3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余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6层A座601。
法定代表人曹茁,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董事长。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9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4.27595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9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利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勤飞
书记员
姜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