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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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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民初1978号
原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7822G。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住所地: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思德路九江市消防指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00MB1E876062。
负责人:马剑明,支队长。
原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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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21402元,减半收取计10701元,由原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和良
人民陪审员  汪 琴
人民陪审员  李 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吴亚儒
书 记 员  曹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