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某能系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21民初1642号
原告深圳市贵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一甲片区A-2地块路东方新地苑B栋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31851。
法定代表人:王姑长,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7822G。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
被告广东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振兴大道与创业大道交汇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303906256F。
法定代表人:董坤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贵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能系统有限公司、广东润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贵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8.4元,撤诉减半收取1174.2元,由原告深圳市贵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革明
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
人民陪审员  吴秀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江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