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1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01幢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牟仁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牟仁平,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世杰,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曹茁,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牟仁平、李世杰、曹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5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牟仁平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 500 000元、利息1 100 000元以及律师费100 000元;二、被告李世杰、曹茁对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牟仁平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1 100元,由被告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调解书生效后,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牟仁平、李世杰、曹茁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1月20日、2月20日、3月17日、3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北京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曹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等十个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李世杰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牟仁平名下光大银行等三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李世杰名下中国银行等两个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不足,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8日、3月19日、3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917357.7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2月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省紫光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 、×××、×××的车辆档案,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2月4日至2023年2月3日。

5.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曹茁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

6.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7.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有效联系地址,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及查封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3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5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