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170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川06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81392.9元及资金利息,权利人至2017年11月21日尚未受偿本金781392.9元及资金利息。执行中,本院已经另案启动对被执行人四川瑞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评估拍卖程序,该程序尚未结束。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6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