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03执17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阳市**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旌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宋金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