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81民初4190号
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A座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325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油建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95元,由原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蒲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