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与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237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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