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

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626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双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阳市吉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626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於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