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25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学院路福海花园1栋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06463U。
法定代表人:牟方银,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珠山镇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97166635P。
法定代表人:向兴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 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