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2825民初1825号
申请人: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恩施市学院路福海花园1栋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31806463U。
法定代表人:牟方银,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县珠山镇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向兴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恩施市恒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椒园镇玉泉街30号(新苑城一幢一单元1304、1305号)的房产在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向我院出具保函,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40万元的范围查封被申请人**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县椒园镇玉泉街30号(新苑城一幢一单元1304、1305号)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云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