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12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李俊义,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负责人韦斌,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终40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本金514485.00元。
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514485.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本金514485.00元。
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4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