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泉民初字第2357号
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川师范大学。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恒毅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师范大学、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9元,由原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承军
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
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