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粤体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薛鹏,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升华,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骆志荣。
委托代理人梁凌春,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秀进,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被告珠海粤体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
委托代理人梁凌春,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秀进,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川体体育场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体公司)、被告珠海粤体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体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专利号为ZL200720182434.3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14年4月25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效,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已不存在,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艺能
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
人民陪审员  龙 高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阙思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