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志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冯家桥。
法定代表人:吴诗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芹,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萍萍,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蝗堰。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执行董事。
关于***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应收款项,且经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5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68945.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宇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