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3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三棵树镇挂丁纸厂原抄车间门前空地,注册号:522601600357492。
经营者:潘国良,男,1964年12月28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跃、杨艺丹,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蚂蝗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0TC15。
法定代表人:唐文忠,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维海,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安岳县,曾住地四川省内江市安岳县。
上诉人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上诉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维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1)黔260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经营者潘国良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658元,由上诉人凯里市松博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琴
审 判 员 王山地
审 判 员 罗 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隆秋月
书 记 员 赵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