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1302执恢1190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