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恢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
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应。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42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1)川1302执恢1190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