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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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1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41661Q。

法定代表人:赖贵安,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奋,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466061599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市,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若羌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1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保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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