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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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1执149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41661Q(1-1)。
法定代表人:赖安贵,男,汉族,1965年8月19日生,福建省上杭县人,该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住***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奋,青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中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79000元,执行费258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将全部执行款179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分期履行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14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保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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