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盐桥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41661Q。
法定代表人:赖贵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生,藏族,青海省称多县人,现住青海省称多县。
本院在执行***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80000元、违约金54000元、公告费600元及案件受理费67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迪马牌轻型专项作业车一辆、×××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本院已将手续冻结,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帐户已冻结。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3日、9月11日、9月15日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市、原籍称多县及西宁市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241300元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得到受偿,2020年10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0月10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审判员 吕 剑
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冶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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