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市盐桥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41661Q。
法定代表人:赖贵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4日生,汉族,青海省化隆县人,住青海省化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44377元,被执行人履行66955.02元,剩余执行款77421.08元,被执行人***承诺自2020年9月起,每月履行2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1执6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冶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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