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世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金银河宾馆与被申请人运城世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4民初1276号之一
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金银河宾馆,
经营者:陈建东,住稷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东,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运城世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运城市
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金银河宾馆与被申请人运城世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晋0824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一、查封申请人陈建东所有晋MW8***傲虎牌JF1BR***黑色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建华所有的晋M56***丰田牌白色小轿车一辆。现申请人申请变更担保申请,将(2019)晋0824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所查封两车变更为查封吴某某所有晋M65***丰田牌SCT65066GR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吴某某所有晋M65***丰田牌SCT65066GR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解除申请人陈建东所有晋MW8***傲虎牌JF1BR***黑色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三、解除担保人陈建华所有的晋M56***丰田牌白色小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稷山县稷峰金银河宾馆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艺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