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石羊精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石羊精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81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勇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石羊精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房产、证券进行了现场查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65650元,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为2005年车辆,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羊区,该房产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抵押财产,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金额358183元(含诉讼保全费用),未受偿金额本金为148,582元(未含利息金额)。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78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