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石羊精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武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勇辉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石羊精卓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案经本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该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