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0992号
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清能继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清能继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能继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为减半收取,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