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0民初342号
原告:张**安,男,苗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台江县。
原告:***,男,(亻革)家人,1964年8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李胜德,男,苗族,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杨正林,男,苗族,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
原告:杨正忠,男,苗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未到庭)
原告:杨再军,男,苗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未到庭)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铭,贵州五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侗族,1975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代理人:杨朝柱,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原贵州省凯里路桥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709647223J,地址: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褚秀兵,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朝柱,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达洁,男,侗族,1987年4月8日出生,系公司职工。
被告: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688404686F,地址: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佳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中华,男,苗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系公司案涉项目总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等六原告与被告***、黔东南公路建设养护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以工程量不清,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安、***、李胜德、杨正林、杨正忠、杨再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刘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光勇
书记员 张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