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彤,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宁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黔26财保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凯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万博支行2512020101201100109527号、贵州银行凯里迎宾支行05×××63号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凯里市国用(2016)第01066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龙步昌
审 判 员 王 莉
审 判 员 冉定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欧 琳
书 记 员 吴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