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6财保26号
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黔东南州畅达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迎宾大道南侧交通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彤,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平县县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A2栋五楼。
法定代表人:曾祥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准备就与被申请人黎平县县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自有的凯里市国用(2016)第010662号土地使用权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黎平县县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保全期限一年。(已知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黎平支行5200166633605250281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黎平支行20352263100100000031531,贵阳银行凯里分行1891017099000260)
二、对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凯里市国用(2016)第010662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全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审 判 长 龙步昌
审 判 员 王 莉
审 判 员 冉定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 琳
书 记 员 吴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