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2628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3月16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现因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交通旅游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人民币9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光全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龙清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