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3民初496号
原告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XX。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XX,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的保全金额为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竹民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家
人民陪审员 杜夕其
人民陪审员 陈代会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曾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