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川0683民初1634号
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0.00元,减半收取计5150.00元,由原告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丽
法官助理肖洪峰 书记员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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