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20)川0683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459.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2020)川0683执68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2201.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书记员  汪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