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83执6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绵竹市铸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2201.50元的冻结;
解除对被执行人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181号1-4-1-2号不动产[监证0029007、竹国用(2012)第01070号]、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不动产[监证0029008、竹国用(2012)第01073号]、位于绵竹市城东、位于绵竹市城东新区的不动产3)第01083号]、位于绵竹市剑南、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回澜大道****不动产04、竹国用(2012)第01075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邓 涛
法官助理 吴丽华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