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3民初2224号之一
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范思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礼、肖建伟,四川路炜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绵竹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旭,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弟、刘虹,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德阳市恒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永强
人民陪审员  刘朝平
人民陪审员  廖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侯文琴
书 记 员  李诗晗